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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华发A: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熊新华)

公告时间:2025-04-21 21:22:42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4年度我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要求, 勤勉尽责,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股东的利益。现将2024年度履行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熊新华,男,1954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1978年至1982年在华中工学院船舶系任教。1983年至2007年历任华中理工大学教师办秘书、师资科科长、人事处副处长、华中科技大学外国语学院党委书记。2007年至2014年从事产业工作,历任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产业集团党委书记(董事)、武汉华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曾任京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湖北兴发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现任武汉东湖高新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锐科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
(二)独立性情况
本人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并按照相关监管规则进行了独立性自查,经本人签字后报公司备案,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不在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本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董事会对本人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未发现可能影响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认为本人作为独立董事继续保持独立性。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出席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我按时参加了董事会召开的各项会议,对各项议案进行认真审议,并发表了自己的意见,现将出席会议情况总结如下:
1.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 2024 年应参加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
姓名 董事会次数 (次) (次) (次)
熊新华 3 3 0 0
2.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我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提名委员会委员,积极参加各委员会的会议,监督公司内控制度的完整性、内部审计功能的有效性,监督公司业务经营的合规性;关注公司重大事项等,认真履行各委员会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
3.2024 年度,公司共召开了 1 次股东大会,我均按时参会,无
缺席或委托出席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为公司提出的其它意见及建议
2024年度,我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并给出了合理的改善建议;对公司关联交易提出要求,确保价格公允。对于公司的物业管理情况,提出稳健经营和确保生产安全的建议。
四、在公司现场办公及检查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履行现场工作职责,深入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多次开展现场调研。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会议履职与决策监督。按规定现场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通过会前审阅资料、会中质询关键议题、会后跟踪决议执行进度,督导董事会决策事项落实。二是开展实地专项调研,本人多次到深圳中恒华发物业公司现场了解物业租赁情况及周边租赁环境;多次
到武汉恒发科技有限公司了解视讯及注塑业务的生产经营情况,平常我也经常通过电话和微信等方式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了解公司日常经营情况,对影响公司业绩的关键业务模块进入深入调查,为后期的重大决策收集第一手材料,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关注年报编制情况
我根据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的规定,认真学习监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要求的文件,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认真审议财务负责人在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我书面提交的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相关资料。
六、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2024 年度,我重点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公司的战略规划情况、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业务发展等相关事宜,未发现损害上市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董事会其他董事及监事会、管理层之间形成了有效的良性沟通机制,更加有利于科学决策。公司及时向本人提供了所有必要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内部审计报告、重大决策文件等,知情权得到充分的保障。公司为本人有效履行职责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与环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积极配合本人行使职权,不存在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干预本人独立行使职权等情况。
八、其他工作情况
2024 年度,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没有
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没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没
有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没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025 年度,我将继续关注国家相关政策,自觉学习有关法律法
规,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董事会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我将继续秉承诚信、勤勉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忠实履行独立董事义务,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切实维护好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熊新华
2025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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