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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星科技:年度募集资金使用鉴证报告

公告时间:2025-04-21 20:56:33

目 录

一、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第 1—2 页二、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第 3—14 页
三、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第 15—19 页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5〕6143 号
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星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 2024 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巨星科技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巨星科技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巨星科技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深证上〔2023〕
1145 号)的规定编制《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巨星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巨星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 2024 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 12 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5 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巨星科技公司募集资金 2024 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印发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
修订)》(深证上〔2023〕1145 号)的规定,将本公司募集资金 2024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656 号),本公司获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超过人民币 972,600,000.00 元,由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向本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972,600,000.00 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本次公司实际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9,726,000 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共计募集资金972,600,000.00 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 5,188,679.25 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
967,411,320.75 元,已由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7 月 2 日汇入本公司
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前期已支付的承销及保荐费、审计及验资费、律师费、资信评级费、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摇号费用以及债券发行登记费用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 2,289,867.92 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965,121,452.83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证报告》(天健验〔2020〕244 号)。
(二) 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序号 金 额

项 目 序号 金 额
募集资金净额 A 96,512.15
项目投入 B1 88,915.82
汇兑损益 B2 122.03
截至期初累计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B3 3,811.79
节余募集资金补充流 B4 0.01
动资金
项目投入 C1 4,344.89
汇兑损益 C2 -5.12
本期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C3 104.07
节余募集资金补充流 C4 7,284.20
动资金
项目投入 D1=B1+C1 93,260.71
汇兑损益 D2=B2+C2 116.91
截至期末累计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D3=B3+C3 3,915.86
节余募集资金补充流 D4=B4+C4 7,284.21
动资金
应结余募集资金 E=A-D1+D2+D3-D4
实际结余募集资金 F
差异 G=E-F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
2020 年 7 月 8 日,公司连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020 年 8 月 6 日,公司及子公司海宁巨星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共同视为一方)连同保
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020 年 8 月 13 日,公司及子公司杭州联和机械有限公司(共同视为一方)连同保荐机
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020 年 9 月 25 日,公司及子公司泰国新大地有限公司(共同视为一方)连同保荐机
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泰国)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020 年 12 月 7 日,公司及子公司泰国新大地有限公司(共同视为一方)连同保荐机构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泰国)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021 年 4 月 8 日,公司及子公司越南巨星智能有限公司(共同视为一方)连同保荐
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内市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021 年 5 月 28 日,公司及子公司杭州巨星工具有限公司(共同视为一方)连同保荐
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021 年 6 月 15 日,公司连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连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021 年 7 月 13 日,公司及子公司香港巨星国际有限公司(共同视为一方)连同保荐
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023 年 2 月 21 日,公司及子公司杭州巨星能源有限公司(共同视为一方)连同保荐
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023 年 3 月 11 日,公司及子公司越南巨星智能有限公司(共同视为一方)连同保荐
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内市分行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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