洲明科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4-21 20:5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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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法意字[2025]第 0130 号
二〇二五年四月
关于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5]第 0130 号
致: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明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其他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公司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保证出具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事宜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复制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需要查阅的文件资料,公司向本所作出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陈述、文件、资料及信息内容真实、完整、准确,无虚假成分、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且相关文件及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在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并对其进行核查和验证后,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3年8月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事项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3年8月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三)2023年8月11日至2023年8月22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协同办公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8月23日,公司对《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58)进行了披露。
(四)2023年8月28日,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事项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60)。
(五)2023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六)2024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审查意见。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对本次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七)2024年10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A类权益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B类权益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审查意见。
(八)2025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审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鉴于获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有1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再具备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资格,作废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经审计2024年度财务报告,2024年营业收入未达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触发值,故将对因2024年公司层面业绩不达标不能归属的100%的限制性股票予以作废。
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
综上,本次作废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848.7191万股,其中A类权益167.4991万股,B类权益681.2200万股。
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作废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将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告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等与本次作废事项相关的文件。因此,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作废等相关事项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洲明科技本次作废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的原因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作废等相关事项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