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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泰集团: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魏春燕)

公告时间:2025-04-21 20:22:35

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魏春燕)
作为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4 年任职期内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4 年度任职期间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魏春燕,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7年8月出生,会计学博士。历任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讲师;现任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本科及硕士研究生导师,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兼任盛泰集团独立董事。
本人自2024年7月17日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任职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公司的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不存在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人也没有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的情况
2024年,公司股东大会共召开会议6次,审议通过22项议案,本人出席任职期间内召开的股东大会3次。会议期间,与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保持沟通,充分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2024年,公司董事会共召开会议11次,审议通过49项议案,本人出席任职期间内召开的董事会7次。本人认真审阅各项议案及相关材料,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充分的沟通,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依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对相关决策做出独立判断。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在认真审阅的基础上均表示赞成,无提出异议、反对和弃权的情形。
(二)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4个专门委员会,2024年度共召开12次会议,分别为提名委员会2次、审计委员会5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3次、战略与ESG委员会2次。
在2024年任职期内,本人担任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2024年度任职期间本人均亲自出席了会议;在参与专门委员会会议期间,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充分运用专业优势和实务经验,以谨慎态度发表作出独立客观判断,保证了对公司的有效监督。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情况
2024年度任期内,参加了2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独立董事重点关注的《关于新增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四)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2024年度任期内,本人未行使以下特别职权:(1)未提议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2)未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3)未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4)未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4年度任期内,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和《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促进加强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知识和审计技能培训,与会计师事务所就相关问题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及对经营管理的现场调查情况
本人在2024年度任职期内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通过关注投资者在网络平台上的提问,了解投资者的想法和关注事项,并通过参加股东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审慎行使独立董事职责,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4年度任期内本人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等的机会及其他工作时间,多次到公司现场工作及项目实地考察,通过面对面会谈、电话、邮件、微信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深入了解公司业务经营情况、规范运作、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与落实及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2024年度任期内,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
积极配合和支持独立董事的工作,定期向我们汇报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为我们履职创造了有利条件,能够切实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并且不存在妨碍独立董事职责履行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4年度任期内,本人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有关关联交易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本人认为,公司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4年度任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三)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2024年度任期内,公司未发生此类事项。
(四)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2024年度任期内,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本人已充分了解被聘任财务总监的教育背景、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认为其具有担任所聘任职务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中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同意将财务总监候选人名单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
(五)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进行董事会换届改选,并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合法规范,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能力,所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2024年度任期内,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及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 年,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主动深入了解公司经营和运作情况,对董事会和专门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提供独立的判断和意见、建议,为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做出了应有的努力。
2025 年,本人将继续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高度负责的态度,诚信与勤勉的精神,及时了解公司经营动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文件,切实履行独立董事义务,充分发挥专业独立作用,坚决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魏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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