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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青集团: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5-2027年)

公告时间:2025-04-21 20:18:56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5-2027 年)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关注自身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为完善和健全公司股东回报及分红制度,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股东回报规划与机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等有关规定以及《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5-2027 年)》(以下简称“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战略目标及未来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实际情况、经营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的盈利规模、发展所处阶段、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规划的制定原则
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章程》、公司《分红管理制度》中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公司应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据此制定一定期间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划,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三条 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应当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董事会需确保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规划,确保其提议修改的规划内容不违反《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董事会可以对分红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行调整,调整时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与《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制定、修订程序为:公司制定未来的股利分配规划,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条 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股利,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非因特别事由(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等),公司不进行除年度和中期以外其他期间的利润分配。
2、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除特殊情况外,在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或股利分配。特殊情况是指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支出除外)发生。
3、利润分配的顺序
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1)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支出除外)发生,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3,000 万元;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2)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如果公司当年以现金股利方式分配的利润已经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或在利润分配方案中拟通过现金股利方式分配的利润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对于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20%以上的部分,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分配。
(3)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时的现金分红比例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第③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4)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资产负债率高于 70%,或经营性现金流为负,或出现公司认为不适宜进行利润分配的其他情形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5、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规划期内,公司将根据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生产经营状况的变化,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同时,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以下原则:
(1)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及实施,修订时亦同。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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