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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产金轮: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4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4-21 19:55:42

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及子公司业
务需求,有效防范和控制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原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的套期保值业务。在符合风险管理的原则下,公司可根据控股子公司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业务流程并制定相应业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套期保值业务主要针对与公司及子公司经营相关的
大宗商品原材料,目的是借助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风险对冲功能,利用套期保值工具规避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不得进行投机交易。本制度所规定的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金融衍生品主要包括期货、期权。
第四条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4.1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4.2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和原材料;
4.3 公司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4.4 期货持仓时间段原则上应当与现货市场承担风险的时间段相匹配;
4.5 公司及子公司应当以其公司法人名义开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者出借自己账户给他人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4.6 公司应当具有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
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
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二章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构及职能分工
第六条 公司设立期货业务领导小组,为公司期货业务的决策管理机构。
第七条 期货业务领导小组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现货交易主体行政
负责人等,公司总经理担任期货业务领导小组组长。
主要职责如下:
7.1 以工作会议形式进行套期保值业务讨论,会议由组长负责召集;
7.2 决定每月的套期保值业务策略;
7.3 根据第三章审批权限所规定内容审批套期保值具体执行方案;
7.4 建立健全公司套期保值交易相关制度;
7.5 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套期保值业务工作情况;
7.6 负责对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7.7 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7.8 其他与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根据本制度第三章审批权限所规定内容进行决策后,现货交易主体
行政负责人负责套期保值指令的下达和执行。
第九条 现货交易主体的套期保值操作人员负责期货保值业务的具体执行,
即由其负责依据指令尽快完成期货开平仓或交割工作。套期保值操作人员由现货交易主体行政负责人推荐,期货业务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调拨期货保值所需资金,并对期货账户资金
流向进行日常监控;公司运营管理部负责对期货保值业务进行日常监督。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实施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总余额不得超过 5,000 万元。
为兼顾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控制和交易决策效率,交易执行方案(但不包括
交割当期头寸而支付的全额保证金在内)保证金总余额实行分级授权,保证金总余额不超过 500 万元的,由现货交易主体行政负责人审核,财务负责人审批;保证金总余额不超过 1500 万元的,由期货业务领导小组组长审批;保证金总余额超过 2500 万元的,报期货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董事长审批。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十二条 现货交易主体市场部门结合已签署产品供销合同或中标通知书等
要约文件的具体情况,根据原材料市场价格行情,拟定期货套期保值月度交易策略,报期货业务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三条 现货交易主体市场部门每个工作日核对现货(含仓单)数量、未
履行的现货采购合同数量及未履行的产品销售合同数量。
当原材料(含已采购未入库,下同)、在制品库存量及期货持仓量之和小于预期未来 3 个月内将履行的销售合同总量,可以差额量为限,向期货业务领导小组提出期货买入保值策略和交易执行方案,期货业务领导小组可根据正常生产经营仍需使用的材料品种和数量,以书面形式确定期货保值追加量。
当原材料、在制品库存量之和超过未履行的销售合同总量,为规避原材料价格下跌风险,经期货业务领导小组批准,可以多余量为限向期货业务领导小组提出期货卖出保值策略和交易执行方案,具体操作量由期货业务领导小组确定。
现货交易主体根据现货购销变化情况将持有的多余期货合约进行平仓。
第十四条 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在每天期货交易结束后,应将当天的期货交易
明细打印并存档,存档年限为十年。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公司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
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在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16.1 充分评估、慎重选择期货公司;
16.2 合理设置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安排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岗位业务人员。

第十七条 期货业务领导小组应对如下风险进行测算:
17.1 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17.2 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
18.1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18.1.1 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应立即报告期货业务领导小组;如果期现套期保值交易组合的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应立即启动止损机制;
18.1.2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运营管理部应立即向期货业务领导小组组长报告:
(1) 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 期货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 具体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4) 操作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的要求;
(5) 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6) 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18.2 风险处理程序
18.2.1 期货业务领导小组应及时召开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18.2.2 相关人员及时执行相应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 交易错单处理程序如下:当公司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出现错单时,
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应立即报告期货业务领导小组组长,并立即下达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少错单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加强相关人
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配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交易系统及相
关设施、设备,确保套期保值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二条 公司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
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发展变化报告公司期货业务领导小组,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更换期货经纪公司。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
套期保值操作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每月定期向期货业务领导小组通过金仕达套
期保值系统报告月度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套期保值操作人员每月向期货业务领导小组汇报上月套期保值
业务策略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为进行套期保值而指定的商品期货的公允价值变动与被套
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销后,导致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者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和运营管理部应当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
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若因相关人员泄密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公司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开除或其他处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规定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内部
审计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度操作的,交易风险由公司承担。超越权限进行的资金拨付、期货交易等行为,由越权操作者对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承担个人
责任。
第三十条 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资金拨付和下单交易,因此给公司
造成的损失,公司有权采取扣留工资奖金、向人民法院起诉等合法方式,向其追讨损失。其行为依法构成犯罪的,由公司向司法机关报案,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高
于”、“低于”不含本数。公司期货业务涉及的部门和人员,应严格按本制度规定执行,并自觉接受公司审计部或公司外聘的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本制
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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