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生物: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姜晏)
公告时间:2025-04-21 19:41:20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4 年度述职报告(姜晏)
作为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4 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在 2024 年度工作中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并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 2024 年度的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本人姜晏,汉族,1975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
2016 年 3 月至 2020 年 8 月,杭州泛优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合伙人。
2020 年 8 月至今任职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主要从事并购和投资财务尽职调查工作,香港上市财务顾问和财税咨询工作。现任大洋生物独立董事,兼任上海豪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董事、华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灿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致远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4 年,本人对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确认已满足适用的各项监管规定中对于出任独立董事所应具备的独立性要求,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对本人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未发现可能影响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认为本人作为独立董事保持独立性。
二、履职情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认真参加了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履行了独立董事的义务。2024 年度公司共召开 8 次董事会、3 次股东大会,本人本着勤勉务实和诚信负责的原则,对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经过客观谨慎的思考,均投了同意票,
没有投反对票和弃权票。本人对上述议案及本公司其他事项没有提出异议。
1、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独 立 董 事 参 加 股 东
参加董事会情况
姓名 大会情况
本 年 应 参 以 现 场 或 委 托 出 缺席次数 是 否 连 续 出 席 股 东
加次数 通 讯 方 式 席次数 两 次 未 亲 大会次数
出席次数 自 参 加 会
议
姜晏 8 8 0 0 0 3
本人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出席会议,在对议案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审慎、独立地行使表决权,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均投出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未出现弃权票、反对票和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况。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独立董事姓名
应参加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应参加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姜晏 2 2 5 5
本人作为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积极围绕定期报告、内外审计工作、内控规范实施、董事和高管薪酬等方面进行研究与分析,为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有效促进了公司规范治理水平的提升。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各项议案均投出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未出现弃权票、反对票和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况。
此外,本人积极参加公司相关业绩说明会,解答投资者针对性问题,并以此作为桥梁加强与投资者间的互动,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
(二)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未有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的情况发生;未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发生;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发生;未有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发生。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促进加强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知识和审计技能培训,做好公司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针对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与公司财务部门、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确定年报审计计划和审计程序,督促年审注册会计师按时保质完成年审工作;听取公司管理层关于生产经营和规范运作情况的汇报,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情况
2024 年,本人通过参加股东大会与参会的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积极回答中小股东关注的问题。此外,本人任职期间积极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平地做好信息披露,有效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知情权,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五)现场工作情况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利用现场参加会议、与会计师事务所与内部审计部门进行沟通等机会,对公司进行了实地现场考察,重点了解公司日常经营情况以及规范运作执行情况,积极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与核查职能。还参与了公司线上年度业绩说明会。
关于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及未来发展战略,与公司经营管理层进行了深入交流和探讨,并加强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内审部门的沟通,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进展情况,运用专业背景与经验,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此外,本人持续关注公共传媒有关公司或行业的各类报道,必要时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与交流,及时获悉与公司相关的信息。
本人在行使职权时,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及时报送相关会议资料,保证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此外,公司管理层与本人就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进行了积极、充分沟通,能对本人关注的问题予以妥帖地落实和改进,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本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
审核作用,确认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预计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相关事项、2023 年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审核,本人作为独立董事,与另外两位独立董事召开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分别对上述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议并作出审核意见。从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定价方式是否公允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等方面做出客观而又专业的判断。经查核,上述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相关关联交易定价方法客观、公允,交易方式和价格符合市场规则,不存在损害公司与非关联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不涉及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不涉及公司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等相关文件。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重点关注了公司财务报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信息披露事项,认为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其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真实地反映了公司本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内部控制情况。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续聘公司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经核查,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期间,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勤勉尽职,为公司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审计工作,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本人履职期间不涉及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涉及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本人履职期间不涉及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相关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综合考虑所处行业、企业规模、经营区域、可比公司以及具体经营业绩等情况进行制定,薪酬考核和发放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等规定。
综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对象的意愿、近期市场环境因素以及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规划,为更好地维护公司、股东和员工的利益,经慎重考虑,公司决定提前终
止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提前终止的议案》。
公司于2024年7月29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并于 2024 年 8 月 22 日召开了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本人对上述事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公司所制定的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指定的激励条件科学有效,授予的价格公允,相关草案内容完整,管理机构专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不涉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 年,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本着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基本原则,独立履职,为公司治理水平的不断提升发挥应有的作用,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认为,公司对独立董事的工作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和支持,没有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