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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达新材: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1 19:18:22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4月 21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拟对现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
程。 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
务的董事,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责任。 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
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
可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
解,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一元。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一元。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8,948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均为普通股。 8,948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内不得转让。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情况,在就任时确认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的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使相应的表决权;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
告; 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凭证;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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