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鹭燕医药:董事薪酬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4-21 17:49:24

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的公司治理水平和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设定应遵循的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和业绩的原则;
(二)遵循责权利对等、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三)符合公司长远利益。
第三条 如出现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战略发生重大调整或公司经营业绩出现较大波动等情况,董事会(含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及时提出调整本制度的议案。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董事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包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
第三章 薪酬与福利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薪酬考核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董事的薪酬标准与方案,审查董事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评。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董事薪酬管理制度的制定,并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对薪酬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董事的岗位年薪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虑到岗位的价值、任职人员的贡献、资历及所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关岗位市场薪酬水平、行业的水平等综合因素每年给予核定。
公司独立董事实行月薪制,领取董事津贴,为 10000 元/月。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董事,领取董事津贴,为 5000 元/月,其与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相关的薪酬、绩效奖励及其他激励形式依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执行。公司董事如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则仅领取董事津贴。
第七条 本制度规定的公司董事的薪酬为含税金额(即税前金额),公司依法为公司董事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税费。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及公司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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