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飞光电: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告时间:2025-04-18 23:52:42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并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督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 年修订)及《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特制定《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基本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2025-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方式
未来三年,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利润分配方案将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但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采取现金分红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满足上述条件时,公司该年度应该进行现金分红;不满足上述条件之一时,公司该年度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但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当公司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负
值,实施现金分红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时,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且超过 5000 万元。
(三)现金分红的时间及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
真实合理因素。
(五)出现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三、规划的研究论证程序与决策机制、审议程序及调整机制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与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经营情况、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现金流状况、发展规划及未来资金需求,并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在符合公司章程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前提下,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
(2)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3)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公司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4)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5)股东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沟通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审议程序
(1)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
(2)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
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3)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股东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
(4)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三)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公司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将主要用于投资或日常运营,以满足生产经营或优化财务结构需要,以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四)规划的调整机制
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的较大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在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修订公司章程)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经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合计持有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四、本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