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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飞光电: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公告时间:2025-04-18 23:52:42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5]第 ZI10182 号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目 录 页 次
一、 鉴证报告 1-2
二、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募 1-7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
三、 事务所执业资质证明

关于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5]第ZI10182号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 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一、董事会的责任
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募集资金专项报告。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护与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确保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发表鉴证结论。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贵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询问、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贵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贵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五、报告使用限制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为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上海 2025 年 4 月 18 日

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就 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作如下专项报告: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根据本公司 2019 年 8 月 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决议、2019 年 8 月 21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
准,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0 年 3 月 4 日签发的《关
于核准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82 号),公司获准发行 7,046,881 张
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共计募集资金 704,688,100.00
元,扣除承销和保荐、律师费、资信评级费、审计费、债券发
行登记等费用 10,201,769.21 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694,486,330.79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亚太(集团)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亚
会 A 验字(2020)0015 号)。
(二) 2024 年度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2023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14,165,262.34
加:存款利息收入减支付的银行手续费 420,975.59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取得的理财收益 40,089,333.07
赎回银行理财产品 523,238,169.82
减: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直接投入募投项目 194,060,931.01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296,000,000.00
募集资金节余金额 87,852,809.81
减: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2024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87,852,809.81
二、 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切实
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
称“管理制度”)。根据《管理制度》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经
营需要,2020 年 5 月 8 日,本公司、惠州市聚飞光电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惠州聚飞”)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对募
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以保证专款专用,并连同
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分
别与平安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渤海银行签订了《募集
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授权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设募集资
金专户的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2023 年 6 月 2 日,公司、惠州聚飞和芜湖聚飞光电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芜湖聚飞”)作为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共同实施主体,公司和芜湖聚飞分别设立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与惠州聚飞作为同一
方,与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农业银行以及保荐机构国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根据签订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规定:(1)国金证券作为
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
募集资金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并有权采取
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惠州聚飞、
芜湖聚飞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国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金证
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2)
公司及惠州聚飞或芜湖聚飞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可以随时到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专户存储银
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3)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出具对账单,并抄送
保荐机构。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4)公司、惠州聚飞或芜湖聚飞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
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10%的,
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及邮件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
户的支出清单。(5)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
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
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芜湖聚飞、惠州聚飞
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初始存放金额 余额 存款
方式
渤海银行深圳分行宝安支行 2009463372000185 106,695,730.79 12,481.36 活期
平安银行深圳分行 15000103461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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