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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水渔业:年度募集资金使用鉴证报告

公告时间:2025-04-18 23:48:53

目 录

一、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第 1—2 页二、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第 3—8 页
三、执业资质证书...... 第 9—13 页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5〕5828 号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水渔业公司)管理层编制的 2024 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中水渔业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中水渔业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中水渔业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深证上〔2023〕
1145 号)的规定编制《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中水渔业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中水渔业公司管理层编制的 2024 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 12 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5 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中水渔业公司募集资金 2024 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印发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
修订)》(深证上〔2023〕1145 号)的规定,将本公司募集资金 2024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权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68 号),本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5,860 万股新股。本公
司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6,403,712 股,发行价为每股 8.62 元,募集
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99,999,997.44 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11,197,605.76 元,本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388,802,391.68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中审亚太验字〔2022〕000042号)。
(二) 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序号 金 额
募集资金净额 A 38,880.24
截至期初累计发生额 项目投入 B1 21,396.23
利息收入净额 B2 399.50
本期发生额 项目投入 C1 13,628.47
利息收入净额 C2 13.80
截至期末累计发生额 项目投入 D1=B1+C1 35,024.70
利息收入净额 D2=B2+C2 413.30
应结余募集资金 E=A-D1+D2 4,268.84
实际结余募集资金 F 4,268.84

项 目 序号 金 额
差异 G=E-F 0.00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远街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华远街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科院支行(以下简称交行北京农科院支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商行总行营业部)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2022年6月28日,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分别与建行西单支行、交行北京农科院支行、农商行总行营业部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权利和义务。
公司2022年9月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中水海洋食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浦西支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专项账户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将严格遵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后续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订四方监管协议及其它相关事宜。2022年9月23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浙江中水海洋食品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有 2 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本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2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将“更新建造合计 17 艘金枪鱼钓船项目”和“金枪鱼研发加工中心
项目”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长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更新建造合计 17 艘金枪鱼钓船项目”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已实施完毕。“金枪鱼研发加工中心项目”由于超低温冷库部分工序较为复杂,专业技术工人资
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计收益的情况和原因(分具体项目) 源紧张,超低温材料需求量大且供应相对滞后,因此该部分施工进度不及预期,导致整个项目暂无法在原计划
时间内全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基于以上原因,本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将“金枪鱼研发加工中
心项目”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长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更新改造 17 艘船金枪鱼船项目,最后一批船
于 2024 年底投入生产,预计 2025 年产生经营效益。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不适用
超募资金的金额、用途及使用进展情况 不适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不适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调整情况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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