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城科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18 19:18:52
证券代码:301280 证券简称:珠城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8
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
1、 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4 月 18 日(星期五)15: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 年 4 月 18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4 月 18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 召开地点: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纬十五路 201 号浙江珠城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1 号楼 4 楼会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通讯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建春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69,294,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7,700,100 股的 70.925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69,075,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7,700,100 股的70.701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19,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7,700,100 股的 0.2244%。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219,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7,700,100 股的 0.224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公司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7,700,100 股的 0.0000%;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 6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219,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7,700,100 股的 0.2244%。
(三)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9,254,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5%;反对 39,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9,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8203%;反对 39,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79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9,254,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5%;反对 39,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79,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1.8203%;反对 39,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79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9,254,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5%;反对 13,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0%;弃权 2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9,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8203%;反对 13,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991%;弃权 2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807%。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9,253,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5%;反对 40,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8,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5009%;反对 40,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99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69,253,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9%;反对 40,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8,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1.3184%;反对 40,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81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69,253,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06%;反对 40,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5%;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8,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2272%;反对 40,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991%;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37%。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69,250,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72%;反对 40,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1%;弃权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5,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1323%;反对 40,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816%;弃权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61%。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69,251,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79%;反对 40,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4%;弃权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6,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3604%;反对 40,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535%;弃权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61%。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69,254,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2%;反对 39,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5%;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79,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1.7290%;反对 39,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797%;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2%。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曹亮亮、王曼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