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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典新能: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关于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4-18 18:03:13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关 于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 269 号圆融星座商务广场 1 幢 28 楼,邮编:215028
28/F, Tower1, Harmony City, No.269 Wangdun Road, SIP, Suzhou 215028, China
电话/Tel: +86 512 62720177 传真/Fax: +86 512 62720199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关于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5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3 月 29 日在《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等媒体上发布了《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方式、网络投票程序、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 14:30 在苏州市高新区金枫路 357 号西典新能总部 206 会议室
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4 月 18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4 月 18 日 9:15 至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83 名,代表公司股份111,377,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92%,其中: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等
相关资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均为 2025 年 4
月 11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股份 111,234,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8.83%。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平台投票结果,在网络平台投票表决规定时间内,通过网络平台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79 名,代表股份 143,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9%。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记名投票方式,就《通知》所载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对现场会议进行了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了《通知》中列明的以下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5、《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7、《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8、《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9、《关于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9.01、《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9.02、《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10、《关于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三)本次股东大会无提出新提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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