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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化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17 20:43:14

证券代码:300610 证券简称:晨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3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等变更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时间
1、2023 年 10 月 25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财会[2023]21 号)的通知,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
该解释规定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执行时间要求,公司决定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2、2023 年 8 月 1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财会〔2023〕11 号),适用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并对数据
资源的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该规定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执行时间要求,公司决定
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3、2024 年 12 月 6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的通知》(财会〔2024〕24 号),其中“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
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规定,对于因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根据上述《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执行时间要求,公司决定自 2024
年 12 月 6 日起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二)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属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的会计政策变更,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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