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坦股份:年度募集资金使用鉴证报告
公告时间:2025-04-17 17:24:45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关于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5]第ZF10167号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坦股份”) 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一、董事会的责任
泰坦股份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募集资金专项报告。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护与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确保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发表鉴证结论。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
定编制,如实反映泰坦股份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询问、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泰坦股份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泰坦股份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五、报告使用限制
本报告仅供泰坦股份为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陈小金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鲍杨军
中国注册会计师:张洪佳
中 国·上海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就 2024 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作如下专项报告: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7 号文《关于核准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 5,40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 5.72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 308,880,000.00 元。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1]第
ZF10030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21 年 1 月 25 日,承销机构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
到申购款人民币 308,880,000.00 元(含包销部分),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
56,107,493.5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52,772,506.50 元。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本年度使用募集资金金额明细如下: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2023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10,961,433.88
加:赎回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 265,000,000.00
加:存款利息收入减支付银行手续费 180,135.86
加: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赎回产生的收益 1,181,353.43
减:募投项目本年度使用 46,358,618.13
减: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225,000,000.00
2024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5,964,305.04
(二)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2866 号)核准,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2,955,000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00 元,募集资金总额 295,500,000.00 元,
扣除发行费用 5,535,288.75 元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289,964,711.25 元。以上募集
资金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于 2023 年 10 月 31 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23]第 ZF11281
储,并与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本年度使用募集资金金额明细如下: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2023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178,311,461.28
加:赎回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 400,000,000.00
加:存款利息收入减支付银行手续费 1,280,424.07
加: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赎回产生的收益 1,543,534.25
减:募投项目本年度使用 5,978,388.00
减: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518,000,000.00
2024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57,157,031.60
二、 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管理
和使用募集资金。
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新昌支行营业部、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高新园科技支行于 2021 年 2 月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
公司因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另行聘请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民生证券”)担任保荐机构。根据相关规定,民生证券应当承接原保荐机
构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完成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
导工作。为规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
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
与民生证券、募集资金开户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
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
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履行情况均属正常。
2、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
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和保荐机构民生证券已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
兴新昌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新昌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公司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