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朋微:关于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16 19:39:16
证券代码:688508 证券简称:芯朋微 公告编号:2025-020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芯朋微”或“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 年 4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日,公司 2024 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2024 年 4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2024 年 4 月 3 日至 2024 年 4 月 12 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
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对象有关
的任何异议。2024 年 4 月 13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4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4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 2024 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4 年 4 月 18 日,同意以 33.14 元/
股的授予价格向 26 名激励对象授予 54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25 年 4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2025 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过了以上议案。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和数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该激励对象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上述人员对应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合计 20,000 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作废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此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五、2025 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次作废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作废的原因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