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实业: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滨海创发)
公告时间:2025-04-16 16:49:38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华资实业
股票代码:600191
信息披露义务人:滨海创发(深圳)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桃花路6号腾飞工业大厦A栋3层A305-3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桃花路 6 号腾飞工业大厦 A 栋 3
层 A305-3】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四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2
目 录...... 3
释 义...... 4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5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 5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5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达到或超过
5%情况......6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和决策程序......7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处置其在上市公
司中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7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7
一、股份变动方式...... 8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基本情况...... 9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协议文件主要内容...... 9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18
第四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19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20
第六节 备查文件...... 21
附表...... 24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本报告书 指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华资实业、上市公司、公司 指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滨海创发 指 滨海创发(深圳)贸易有限公司
中裕科技投资 指 滨州中裕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盛泰创发 指 海南盛泰创发实业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 指 中裕科技投资通过增资方式取得盛泰创发增资后 55%
的股权,成为盛泰创发的控股股东
2025 年 4 月 15 日,中裕科技投资与滨海创发、李延永、
《增资协议》 指 张文国、盛泰创发签署的《关于海南盛泰创发实业有限
公司(作为目标公司)之增资协议》
上市公司/滨海创发原实际控制人张文国先生出具的
《不谋求控制权承诺》 指 《关于不谋求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的承
诺函》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本报告书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滨海创发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滨海创发(深圳)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桃花路 6 号腾飞工业大厦 A 栋 3 层
A305-3
法定代表人 李忠良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GA69257
成立日期 2020 年 07 月 17 日
经营期限 长期
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咨询、企业
经营范围 管理咨询;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
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无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滨海创发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张文国先生持有滨海创发 99%股权,系滨海创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张文国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住所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通讯地址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滨北街道办事处梧桐四路
116 号亚光东苑小区 10 号楼 120】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否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滨海创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序 姓名 职务 国籍 性别 长期居住地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号 者地区的居留权
1 李忠良 执行董事、总经理 中国 男 【滨州市滨 【否】
城区】
2 张文国 监事 中国 男 【滨州市滨 否
城区】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达到或超过 5%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形。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和决策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结合上市公司发展需要及自身发展实际,为盛泰创发引入战略投资者。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处置其在上市公司中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滨海创发不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股东,滨海创发实际控制人张文国先生不再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计划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处置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如后续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股份变动方式
2025 年 4 月 15 日,中裕科技投资与滨海创发、李延永、张文国、盛泰创发
签署《增资协议》,中裕科技投资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对盛泰创发增资 130,000 万元(其中 6,111 万元计入盛泰创发的注册资本,123,889 万元计入盛泰创发的资本公积金),取得盛泰创发增资后 55%的股权,成为盛泰创发的控股股东。根据《增资协议》,盛泰创发原股东滨海创发和李延永、实际控制人张文国先生承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
同日,张文国先生(以下简称“承诺人”)出具《不谋求控制权承诺》,不可变更及不可撤销的承诺,自控制权变更之日起:
“1、承诺人(含承诺人控制的主体、一致行动人或者可施加重大影响的主体,下同)认可中裕科技投资作为盛泰创发控股股东的地位,认可宋民松先生作为盛泰创发、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身份,不对宋民松先生在上市公司的经营发展中的实际控制人地位提出任何形式的异议;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股东或任何第三方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达成类似协议、安排以谋求盛泰创发和/或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情形。
3、承诺人不谋求盛泰创发和/或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不以任何直接和间接方式影响、改变、干预宋民松先生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包括但不限于对股东会、董事会的控制)或影响、干预上市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4、承诺人不会以委托、协议、达成一致行动等任何方式扩大在上市公司的股份和/或表决权比例,亦不会与公司其他股东或潜在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通过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联合、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委托表决协议以及其他任何方式单独、共同或协助任何第三方谋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5、本承诺函在滨州中裕食品有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间接控制方期间持续有效。”
本次权益变动后,滨海创发持有盛泰创发 44.55%股权,中裕科技投资持有盛泰创发 55%股权,盛泰创发的控股股东变更为中裕科技投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盛泰创发,实际控制人将由张文国先生变更为宋民松先生。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盛泰创发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144,994,03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9.90%),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盛泰创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