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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三毛: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4月制定)

公告时间:2025-04-15 16:24:08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2025 年 4 月 14 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商业信誉及正常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及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公司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主动作为。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在处理
舆情的过程中,积极面对、主动作为,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切实化解负面舆情,维护公司形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及时协调和组织好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回应和澄清舆情信息。同时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严守底线、依法依规。公司应始终以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为行动准绳,确保舆情应对措施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在处理舆情过程中,需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避免选择性披露或误导性陈述;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依法采取脱敏处理并履行保密责任;杜绝编造虚假信息或干预正常舆论监督。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公司及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结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
应、协同应对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
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
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及上报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舆情信息监测、收集的主要部门,
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至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标题、原发媒体、刊载时间”等相关情况,并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九条 公司下属子公司及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
配合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各职能部门的有关人员报告舆情
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或是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送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在核实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快速判断舆情类型,如为一般舆情,及时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通报,快速提出应对方案,必要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三)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做出应急反应,同时积极推进核查落实;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重大风险和不稳定情形时,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和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二)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及时汇报舆情发展变化情况。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决定应对方案的实施和调整。
第十四条 公司采取多种措施控制管理舆情影响程度和传播
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 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2. 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
发酵;
3. 加强与投资者的主动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工作。
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上证 e 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处理舆情的进展和结果等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热点扩大;
4. 妥善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
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及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沟通并发布情况说明公告或澄清公告,同时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证券监管部门,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核查并公告其核查
意见;
5. 对编造、传播关于公司的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
必要时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以下简称“信
息知情人”)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批评、警告和经济处罚,引发公司负面舆情的,公司将从重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
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
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
时亦同。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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