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啤酒:《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04-11 20:05:09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条文 修订后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人、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 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
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提案的提出、征集与审核 第二章 提案的提出、征集与审核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与内控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含本数)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含本数)的股东,有权向公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含本数) 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含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本数)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前述召集人指根据本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有权召集股东大会的人。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前述召集人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指根据本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有权召集股东会的人。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第九条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见。
修订前条文 修订后条文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征得审计与内控委员会的同意。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召集和主持。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与内控委员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与内控委员会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与内控委员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与内控委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十一条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
同时向境内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备案。 知董事会,同时向境内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境内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
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向境内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与内控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
修订前条文 修订后条文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 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 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 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
他用途。 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第十三条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
司承担。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会议的通知及变更 第三章 会议的通知及变更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应由会议召集人负责发出。会议召集人包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通知应由会议召集人负责发出。会议召集人包括
括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百分之十 董事会、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以上的股东。 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在《公司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在《公司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股东会,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应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当及时召集和主持;审计与内控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
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与内控委员会主席主持。审
务或不履行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