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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诺其:舆情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4-11 20:01:47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含自媒体)等媒体针对公司的负面、不实报道;
(二)自媒体平台及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者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分为重大舆情与一般舆情: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致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针对各类舆情实施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策略。
第六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
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负责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舆情信息监测、采集的主要部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密切监控重要舆情动态,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需时刻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高效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及时核实相关信息,保持
客观、中立的态度,以低调务实的方式处理问题,避免对抗情绪,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转危为机。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转危为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及子公司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将相关情况汇总至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在核实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重大舆情,应立即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并研究舆情处理方案,必要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监管部门上报、沟通。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由董事会秘书依据舆情具体状况灵活采取措施,如及时发布准确信息、加强与相关方沟通解释等,避免舆情进一步扩散,原则上不公开回应。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掌握舆情传播范围;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及时发声,向投资者客观传达必要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不必要的猜测或谣传。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指定信披媒体等权威平台发布澄清声明。当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针对恶意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行为,公司可依法采取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在舆情得到完全控制后,公司应复盘舆论事件处理工作,并制定恢复管理计划,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舆情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十五条 加强日常舆情引导。公司应通过公司官方媒体平台、社交媒体平台、合作媒体等渠道,在不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积极宣传公司的发展战略、取得
的成绩、企业文化及社会责任等正面信息,树立公司良好的形象和品牌价值,引导舆论朝着有利于公司的方向发展。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相关知情人员对舆情信息负有严格保密义务,在信息依法披露前,严禁私自对外公开或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活动。若发生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部门通报、公司通报、降级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同时公司将依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关联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抵触,以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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