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诺其: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补充确认对外担保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4-11 20:01:47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确认对外担保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保荐人”)作为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诺其”或“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对安诺其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全资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情况概述
上海尚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乎智能”)原系公司参股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上海尚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尚乎”)持有其 40%
股份。2024 年 6 月 13 日,上海尚乎与施渝一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上海尚
乎受让施渝一持有的尚乎智能 60%股权,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尚乎智能于
2024 年 7 月 16 日完成了本次股权转让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纳入公司合并
报表范围内。
尚乎智能于 2022 年 8 月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
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施渝一的个人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人民币 7,700,000 元,该笔担保于上海尚乎受让尚乎智能 60%股权前产生。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前述担保已经解除,具体情况如下:
1、上海尚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情况
上述合同签订时,尚乎智能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施渝一 300.00 60.00%
2 上海尚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200.00 40.00%
合计 500.00 100.00%
因尚乎智能于 2024 年 7 月 16 日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故此,自 2024
年 7 月 16 日起,尚乎智能的对外担保构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2、对外担保及解除情况说明
2022 年 8 月,施渝一与浦发银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
合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7,000,000 元,贷款用途为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期限为 3 年。尚乎智能与浦发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为前述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人民币 7,700,000 元,担保对
应的借款期限为 2022 年 9 月至 2025 年 9 月。
上海尚乎未对前述担保进行表决同意,公司系自查发现尚乎智能存在前述担
保情形。2025 年 4 月 8 日,施渝一与浦发银行解除借款合同,尚乎智能与浦发
银行解除保证合同。
截至目前,尚乎智能的对外担保已全部解除,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的情形。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施渝一:中国国籍,公民身份号码:310103******
关系说明:无关联关系
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述被担保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2、保证人:上海尚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3、债务人:施渝一;
4、担保的范围:除借款本金,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5、担保的方式和类型:连带责任担保;
6、担保的期限:自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7、担保的金额:770 万元;
8、其他股东是否提供担保:根据施渝一、张俊韧与浦发银行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施渝一、张俊韧以坐落于上海市的房产对相关债务进行抵押担保,抵押担保金额为 1,000 万元;
9、是否存在反担保:否。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全资子公司东营安诺其纺织材料有限公司、烟台安诺其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及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山东安诺其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
10,250.87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202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
4.03%;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烟台安诺其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2,229.92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0.88%。
除前述事项外,公司及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第三方提供担保,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三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确认全资子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全资子公司对外担保未对公司及子公司造成实质经济损失,前述担保已经全部解除质押,未实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因此,独立董事同意补充确认公司全资子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对外担保未对公司及子公司造成实质
经济损失,前述担保已经全部解除质押,未实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监事会同意补充确认公司全资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对外担保未对公司及子公司造成实质经济损失,未实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相关担保事项已解除,公司已召开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无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保荐人对公司本次补充确认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补充确认对外担保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董橹冰 朱哲磊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