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力: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4-11 17:50:1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关于核准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87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合力”、“公司”、“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47.505 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2,047,505,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4,327,271.89 元(不含税)
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043,177,728.11 元。上述资金于 2022 年 12 月
19 日到达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2]230Z0358 号)。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公司 2022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安徽合力进行持续督导。现就 2024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招商证券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
1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 续督导制度,并根据上市公司的具体
工作计划 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保荐承销协
2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 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
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利义务
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人员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
3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上市公司开
展了持续督导工作,并于 2025 年 3 月
对安徽合力进行了现场检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4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安徽合力未
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 发生需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
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安徽合力或
5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 相关当事人不存在需向上海证券交易
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 所报告的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的情况
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
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
6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 违法违规情况;相关当事人无违背承
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诺的情况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执行《公司章
7 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 程》、三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规则的
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 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 保荐机构对公司内控制度的设计、实
8 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交 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
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 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
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 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与规则等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制度体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系进行核查,审阅了信息披露文件及
9 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 其他相关文件,发行人信息披露制度
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完备,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
10 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
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 披露审阅的情况”
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
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
11 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披露审阅的情况”
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
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12 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监会
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 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
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函的情况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
13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方不存在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报的
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 未履行承诺的事项发生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 保荐机构持续跟踪公共传媒关于公司
14 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 的报道,及时、准确地督导公司开展
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 相关信息的披露工作
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上
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
反《股票上市规则》等本所业务规则;(二)
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
15 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
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六十九条、
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
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
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
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保荐机构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
16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质量。 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
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
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
项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
疑;(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17 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违规担保;(四)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
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海
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进行
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保荐机构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及募集资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 金监管协议约定,取得并检查了募集
18 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资金专户资料,相应的资金流水。
2024 年度,安徽合力募集资金使用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要求。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安徽合力2024 年度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主要审查方面包括:审阅公司信息披
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审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确认其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安徽合力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