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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港: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10 16:13:00
证券代码:601000 证券简称:唐山港 公告编号:临2025-015
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简要内容: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公司控股股东唐山港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公司持有的唐山港(山西)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物流公司)100%股权(以下统称本次交易)。根据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华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2024年10月31日,经收益法评估,山西物流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结果为5,047.73万元。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八届八次董事会及八届六次监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未达到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标准,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况
根据公司发展规划,为进一步聚焦主业、做精专业,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整合资源,公司拟向唐山港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公司持有的唐山港(山西)物流有限公司 100%股权。本次交易已经公司八届八次董事会及八届六次监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及独立董事 2025 年第一次专门
会议事前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披露的《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八届八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八届六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提示性公告》。
二、关联交易进展情况
(一)交易标的的评估、定价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以备案的资产评估值确定转让价格。根据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涉及的唐山港(山西)物流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中天华资评报字〔2025〕第 10038 号),评估结论如下:中天华评分别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的评估方法对山西物流公司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资产基础法主要基于企业财务报表上的显性资产及负债为基础进行,不能完全反映企业拥有的各项资源对公司收益形成贡献的无形资产价值;收益法是通过将企业未来收益折算为现值确定资产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能较好地体现资产的“预期原则”,其未来收益现值能反映企业占有的各项资源对企业价值的贡献,使评估过程能够全面反映企业的获利能力和增长能力,能将企业拥有的各项有形和无形资产及盈利能力等都反映在评估结果中,从而使评估结果较为公允。因此
采用收益法,以 2024 年 10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进行评估,山西物流公司股东
全部权益价值评估结果为 5,047.73 万元,交易双方最终确认山西物流公司 100%股权的转让价格为 5,047.73 万元。评估报告已取得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二)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9 日与唐山港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
议》,协议主要内容为:
1.合同主体
转让方(甲方):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乙方):唐山港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2.转让对价
双方同意并确认,由转让方聘请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以 2024 年 10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对目标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并对评估结果完成了国资备案。截
至 2024 年 10 月 31 日,标的股权的评估值为 5,047.73 万元。本次股权转让价
格以评估值为基准,确定为伍仟零肆拾柒万柒仟叁佰元整(¥50477300 元)。
3. 股权转让价款支付及股权交割
(1)双方同意并确认,受让方应于标的股权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 日内,将标的股权转让价款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银行账户。
(2)本协议生效且受让方支付本条第(1)项款项后,受让方即成为标的股权的所有权人、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转让方对标的股权不
再享有任何权利。
(3)双方应配合目标公司于本次股权转让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交易各方完成内部决策程序后 30 日内办理完成修改公司章程及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4.过渡期间损益
双方同意,目标公司自评估基准日 2024 年 10 月 31 日至本次转让交割日
(本次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日)之间的损益由受让方享有或承担,不因过渡期间损益调整标的股权转让价格。
目标公司在受让方实际管理之前产生的任何补税、罚款、滞纳金及其他或有事项风险由转让方承担。转让方同意按或有事项对受让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5.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并经上级单位批准后生效,双方应积极履行其内部决策和上级部门的审批工作。
6.违约责任
如果本协议一方违反其声明、保证、承诺或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与义务,则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根据另一方的请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给予合理赔偿。
如受让方未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股权转让价款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转让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特此公告。
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2025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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