珂玛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4-07 19:26:5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珂玛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就《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保荐机构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采取查阅公司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查阅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和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与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人员沟通交流并查阅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结合日常的持续督导工作,在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合理评价基础上,对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
二、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珂玛材料技术有限公司、无锡塞姆高科金属陶瓷有限公司和安徽珂玛材料技术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的 100%。
公司在确定内部控制评价范围时,全面考虑了公司及所有部门、下属单位的所有业务和事项,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公司层面、财务报告管理、预算管理、资金管理、销售与收款管理、采购与付款管理、生产与存货管理、研发管理、资产管理薪酬福利、费用管理、信息系统一般控制。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判断是否属于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1)重大缺陷
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财务报告中的错报金额达到或超过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2%;或者达到或超过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3%;或者达到或超过利润总额的 5%,按孰低原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重要缺陷
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大于或等于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0.5%,但小于 2%;或者大于或等于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但小于 3%;或者大于或等于利润总额的 3%,但小于 5%,按孰低原则认定为重要缺陷。
3)一般缺陷
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0.5%;或者小于合并财务报表利润总额的 3%,按孰低原则认定为一般缺陷。
(2)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
1)重大缺陷
出现以下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应认定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①公司内部控制无效;
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和不利影响;
③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但公司内部控制未能识别该错报;
④已经发现并报告给董事会和经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加以改正;
⑤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2)重要缺陷
出现以下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应认定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①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②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③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或实施相应的控制机制,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④对于编制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⑤内部控制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3)一般缺陷
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1)重大缺陷
直接或潜在负面影响或造成直接财产损失达到或超过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2%;或者达到或超过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3%,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重要缺陷
直接或潜在负面影响或造成直接财产损失达到或超过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0.5%,但小于 2%;或者达到或超过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但小于 3%,按孰低原则认定为重要缺陷。
3)一般缺陷
直接或潜在负面影响或造成直接财产损失小于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0.5%;或者小于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按孰低原则认定为一般缺陷。
(2)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
1)重大缺陷
出现以下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应认定为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①公司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②违反相关法规、公司规程或标准操作程序,且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③出现重大安全生产、环保、产品(服务)事故;
④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造成按上述定量标准认定的重大损失;
⑤其他对公司负面影响重大的情形。
2)重要缺陷
出现以下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应认定为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①公司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出现一般失误;
②违反公司规程或标准操作程序,形成损失;
③出现较大安全生产、环保、产品(服务)事故;
④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⑤内部控制重要或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3)一般缺陷
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3、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内部控制缺陷。
三、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公司聘请了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独立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5]215Z0103 号),
报告认为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
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较为
完善,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规范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公司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内部控
制。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较为公允的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曲娱 汤鲁阳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