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星股份: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陈华妹)
公告时间:2025-03-28 22:37:42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在2024 年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依法履职、勤勉尽责,认真参与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的各项工作事务,充分发挥独立性和专业性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陈华妹,1969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浙江财经大学,本科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高级信用管
理师。1990 年 7 月至 1996 年 1 月任安木工机械厂财务助理、财务科长,1996
年 1 月至 2002 年 7 月任金华五洲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部门主任, 2002 年 7 月至
2019年 9月历任浙江中诚会计师事务所、浙江华夏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2019 年
10 月至 2022 年 4 月亚太(集团) 会计师事务所浙江分所,2022 年 5 月至今担任
浙江信服会计师事务所所长、浙江国信税务师事务所所长、杭州国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 年11月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11月起担任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法》要求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本人充分依托深厚的执业经验,发挥专业特长,积极参加相关审议事项的研究、讨论和决策,会前认真审阅会议文件资料,主动向公司了解相关情况,会上积极参与讨论,审慎严谨行使表决权,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在董事会决策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就关联交易、利润分配方案、变更审计机构等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出席并参加相关会议情况
1、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2024 年,公司共召开董事会 9 次,股东大会 2 次,本人均亲自出席参会,
无委托或缺席情况。本人对所议议案均投赞成票,未投反对或弃权票。
2、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4 年,本人主持和召开 9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参加 2 次提名委员会会议,
参加 3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均亲自参加会议,无委托或缺席情况,本人对所议议案均投赞成票,未投反对或弃权票。
(二)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多次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财务问题及公司业务情况进行充分讨论与交流,关注审计过程,督促审计进度,维护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三)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公司股东大会、关注业绩说明会召开情况、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答复等方式,与公司深入交流中小股东普遍关心的问题,督促公司积极回应中小股东的关切,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现场工作情况
2024 年,本人通过参加公司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及其他会议等时间对公司进行实地考察,以及通过会谈、电话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和沟通,听取公司管理层对经营状况、市场环境、公司治理等情况的汇报,掌握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关注市场行情对公司的影响,运用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公司实际运营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与建议。
(五)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了所需的各项必要条件,本人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良好沟通,公司各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独立董事履职过程中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能够切实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不存在妨碍独立董事职责履行的情况。
(六)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2024 年,本人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情况。
(七)法律政策学习情况
2024 年,本人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升履职能力,参与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浦江大讲堂组织的“2024 年第 2 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后续培训”,并取得了培训证明。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依法合规地对相关重点事项作出明确判断,独立、客观地发表了意见并提出了建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主动回避,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审阅了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以及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意将相关内容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聘任、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本人先后审议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及《关于变更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人认为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中联”)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等方面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具备为公司服务的资质要求,拥有良好的职业记录和丰富的执业经验,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公司聘任立信中联担任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机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报告期内,本人审议了《关于董事 2023 年度报酬的议案》、《关于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报酬的议案》,并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人认为公司 2023年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酬方案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行业、地区的发展水平而制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相关规定,本人对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认真审查,认为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现阶段公司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股东合理回报等因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其他工作情况
1、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收购情况。
3、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4、报告期内,公司不涉及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5、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忠实勤勉、恪尽职守,积极履行职责,积极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以独立客观的立场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有效提升了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科学决策水平。
2025 年,本人将继续坚持审慎、客观、独立的原则,切实履行独立董事义务,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持续推进完善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高效运作。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陈华妹
2025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