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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法律意见书(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时间:2025-02-28 22:04:0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声明事项 ...... 2
释 义 ...... 4
正 文 ...... 7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7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7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9
四、 发行人的设立 ...... 13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 13
六、 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15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17
八、 发行人的业务 ...... 17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8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0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21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22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22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22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23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 23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24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25
十九、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25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26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27
二十二、 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 27
二十三、 结论意见 ...... 2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01F20231393
致: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威高血净”)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署的《上市法律服务协议》,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发行上市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 12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和为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一)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本所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威高血净、公 指 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司、股份公司
威高血净有限、有限公 指 威海威高血液净化制品有限公司

威高集团、控股股东 指 威高集团有限公司
威高国际医疗控股 指 威海威高国际医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威高股份 指 山东威高集团医用高分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威海凯德 指 威海凯德信息技术中心(有限合伙)
日机装 指 日机装株式会社
Grand Begonia 指 Grand Begonia Limited Partnership
厦门铧兴 指 厦门铧兴领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天津华兴 指 天津华兴志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Rosy Vigor 指 Rosy Vigor Asia L.P.
XJ Champion 指 XJ Champion HK Limited
嘉兴晨壹 指 嘉兴晨壹晖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阳光人寿 指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济麟鑫盛 指 江西济麟鑫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HLC Healthcare 指 HLC Healthcare III HK Limited
嘉兴仁盈 指 嘉兴仁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astern Handson 指 Eastern Handson Holdings Limited
上海建腾 指 上海建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诸暨东证 指 诸暨东证睿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济南辉石 指 济南辉石一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威科 指 上海威科投资有限公司
香港威高控股 指 Wego Medical Holding Company Limited(威高醫療控股有
限公司)
威海顺合 指 威海顺合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威海智捷 指 威海智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都威高血净 指 威高血液净化(成都)有限公司
赣州威高血净 指 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赣州)有限公司
上海威高血净 指 威高血液净化制品(上海)有限公司
威高腹膜透析 指 威高腹膜透析科技(威海)有限公司
深圳威高医疗 指 威高医疗(深圳)有限公司
成都威高医疗 指 威高医疗器械(成都)有限公司
东元医药 指 山东威高东元医药有限公司
上海血净医疗 指 威高血净(上海)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厄瓜多尔威高医疗 指 WEGO HEALTHCARE-ECUADOR S.A.S.
香港威高医疗 指 WEGO HEALTHCARE (HK) LIMITED(威高医疗(香港)
有限公司)
阿克索医疗 指 山东阿克索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印尼威高医疗 指 PT WEGO HEALTHCARE INDONESIA
技术服务分公司 指 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分公司
上海分公司 指 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北京分公司 指 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临港分公司 指 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临港分公司
广东分公司 指 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威高日机装 指 威高日机装(威海)透析机器有限公司
威高泰尔茂 指 威高泰尔茂(威海)医疗制品有限公司
泰尔茂中国 指 泰尔茂(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威高医疗控股 指 山东威高医疗控股有限公司
生命科技 指 威海威高生命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宝树 指 上海宝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宝树 指 成都宝树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
山东德康 指 山东德康血液透析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威高药业 指 山东威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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