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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焰控股: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05-15 19:23:06

证券代码:000968 证券简称:蓝焰控股 公告编号:2024-031
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5 月 15 日(星期三)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5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
—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山西省太原市高新开发区中心街 6 号 4 层会议
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刘联涛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共计12人,代表股份559,057,0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7.783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16,907,90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427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42,149,1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565%。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共计10人,代表股份42,149,1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56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42,149,1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565%。
3.公司董事、监事均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中:董事余孝民先生、监事赵斌先生以视频通讯方式参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韦显豪、任星宇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结合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对以下议
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558,536,288 股 同意 ,占 出席 会议所 有股 东所 持股份 的
99.9068 %;反对 43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85%;弃权 8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41,628,38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644%;反对 439,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415%;弃权 8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41%。
(二)审议通过《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558,562,788 股 同意 ,占 出席 会议所 有股 东所 持股份 的
99.9116 %;反对 41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8%;弃权 8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41,654,88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273%;反对 41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787%;弃权 8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41%。
(三)审议通过《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558,562,788 股 同意 ,占 出席 会议所 有股 东所 持股份 的
99.9116 %;反对 41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8%;弃权 8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41,654,88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273%;反对 41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787%;弃权 8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41%。
(四)审议通过《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558,842,288 股 同意 ,占 出席 会议所 有股 东所 持股份 的
99.9616 %;反对 21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41,934,38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904%;反对 214,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09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审议通过《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558,562,788 股 同意 ,占 出席 会议所 有股 东所 持股份 的
99.9116 %;反对 41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8%;弃权 8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41,654,88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273%;反对 41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787%;弃权 8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41%。
(六)审议通过《关于确认董事 2023 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558,608,088 股 同意 ,占 出席 会议所 有股 东所 持股份 的
99.9197 %;反对 44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41,700,18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347%;反对 449,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65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确认监事 2023 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558,608,088 股 同意 ,占 出席 会议所 有股 东所 持股份 的
99.9197 %;反对 42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56%;弃权 2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41,700,18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347%;反对 42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24%;弃权 2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29%。
(八)审议通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4 年度薪酬方案》
总表决情况:
558,608,088 股 同意 ,占 出席 会议所 有股 东所 持股份 的
99.9197 %;反对 44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41,700,18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347%;反对 449,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65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九)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独立董事年度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558,634,588 股 同意 ,占 出席 会议所 有股 东所 持股份 的
99.9244 %;反对 42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5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41,726,68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976%;反对 42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会议听取独立董事作 2023 年度述职报告。
上述议案详细内容见 2024 年 4 月 25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 券 日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韦显豪、任星宇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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