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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气:上海电气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4-04-29 18:24:33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规范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可以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三条 董事会的职权与授权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
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 审议公司以自有房地产、设备、股权投资在公司外的金融机构或其
他机构设定的抵押总额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且不超过净资产的 30%的资产抵押;
(十三) 审议总额超过人民币 8 亿元、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10%且不超过净资产的 30%的委托理财事项;
(十四)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财务资助、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十五) 听取审核委员会有关风险管理和内部监控的汇报,每年至少进行一
次对公司及主要附属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有效性的审核;
(十六) 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以下事项外,其余可以由过半数的董事表决同意。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但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关联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董事会另行授权董事长决定以下事项: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置;决定委派或更换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委派、更换或推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股东代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就前述需经董事会、董事长批准后方可进行的交易,如该等交易达到公司章程项下股东大会的审议权限标准,则应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由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五条 提案的征集
董事会秘书负责征集董事会会议所议事项的草案。董事会秘书对有关资料整理后,列明董事会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提呈董事长。
提案的征集,主要依据以下情况:
(一)董事提议的事项;
(二)监事会提议的事项;
(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提案;
(四)总经理提议的事项;
(五)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需要召开该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六条 提案的提出

定期会议的提案,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可以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临时会议的提案,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书面提议,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四)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董事长授权委托一名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被授权的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会议通知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按下列方式通知:
(一)董事会例会的时间和地址如已由董事会事先规定,其召开无需发出通知。
(二)如果董事会未事先决定董事会会议举行的时间和地点,应至少提前10 日,将董事会会议时间和地点用电邮、电传、电报、传真、特快专递、挂号邮寄、经专人通知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方式通知董事和监事。
(三)遇有紧急事项,董事长应责成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临时董事会会议举行
电报、电传、传真、特快专递、挂号邮寄、经专人通知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四)通知应采用中文,必要时可附英文,并包括会议议程。任何董事可放弃要求获得董事会会议通知的权利。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
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十二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有效期限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 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三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 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通讯的非现场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且须将董事会议案的草案以电邮、电传、电报、传真、特快专递、挂号邮寄、经专人通知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方式通知送交每一位董事。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只要书面签字同意的董事已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达到作出相关决定所需的人数,即可成为有效的董事会决议。
第十五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与会董事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听取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第十八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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