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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能源: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4-25 20:14:06

股票代码:600617 900913 股票简称:国新能源 国新B股 编号:2024-014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4 年 4 月 25 日,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
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首席合伙人:梁春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270人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471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141人
2022年度业务收入:332,731.85万元
2022年度审计业务收入:307,355.10万元
2022年度证券业务收入:138,862.04万元
2022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488
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
2022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61,034.29万元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2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8 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涉诉并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为:投资者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奥瑞德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 5%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系列案大部分生效判决已履行完毕,仍有少量案件正在二审审理阶段,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将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该系列案不影响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正常经营,不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造成重大风险。
3、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5次、监督管理措施35次、自律监管措施4次、纪律处分1次;103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5次、监督管理措施46次、自律监管措施7次、纪律处分3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姓名张新发,1997 年 7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9 年 12 月开始
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8 年 11 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1 年 11 月
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5 家。
签字注册会计师:姓名董振星,2008 年 1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7 年 11
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8 年 11 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2年 11 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 家。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姓名周鑫,2007 年 11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9 年 1
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3 年 8 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2 年1 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复核工作;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5 家。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均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4、审计收费
本期审计费用 280 万元,其中财务报表审计费用 230 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
用 50 万元,系按照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
上期审计费用 280 万元,本期审计费用较上期审计费用增加 0 万元。
二、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议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时,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并出具了《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3 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2023 年年报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所以同意建议续聘其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4 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审计报酬为人民币 230 万元,聘期 1 年;同意继
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审计报酬为人民
币 50 万元,聘期 1 年;费用合计人民币 280 万元。
(三)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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