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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关于对聚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公告时间:2022-09-08 21:4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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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2〕888 号
关于对聚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
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308
号;
柳永诠,聚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时任总经理;
张奈,聚龙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淑梅,聚龙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聚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
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 2 —
一、业绩预告违规
2022 年 1 月 29 日,公司披露《关于 2021 年度业绩预告的公
告》,预计 2021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
利润”)为-8,200 万元至-11,900 万元。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披露的《2021 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 2021 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为-41,261.26 万元。公司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2021
年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相比存在较大差异。
二、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2022 年 4 月 29 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
溯调整的公告》,对 2018 年度至 2020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会
计差错更正。其中,分别调整 2020 年度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
总额-1,183.55 万元、-1,118.96 万元和 34,896.27 万元,调整金
额占更正前相关财务数据比例的绝对值分别为 25.31%、23.44%和
15.38%。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6.2.1 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时任总经理柳永诠,总经理张奈,财务总监孙
淑梅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和《上市公司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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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
定:
一、对聚龙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聚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时任总经理柳永诠,总经
理张奈,财务总监孙淑梅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聚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
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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