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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软件: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经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告时间:2024-05-17 21:17:10

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经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规范公司董事会议事程序,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水平,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三条董事会对外代表公司。公司总经理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公司日常业务、经营和行政管理活动,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对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四条董事会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尊重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或建议。
第五条董事应当诚实守信地履行职责:
(一)忠诚于公司和股东利益,在职权范围内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行使权力,严格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二)勤勉尽责,以作为董事理应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验积极努力地履行职责,督促公司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尽力保护公司及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权益。
第二章董事的资格、任职及离职
第六条公司董事不必为公司股东或其代表,符合法定条件的任何人士经股东大会选举均可当选董事。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就任时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其权利按照《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受到合理限制。
第九条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规则进行表决。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候选人名单由本届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如董事候选人名单有异议,有权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新的提案,由召集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的提名适用《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增加或减少董事会成员。但董事会成员的任何变动,包括增加或减少董事会人数、罢免或补选董事均应由股东大会依据《公司章程》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四条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十七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
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八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董事行为规范
第一节受聘
第二十条董事在股东大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出席股东大会并就其是否存在下列情形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未满两年;
(四)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处罚和惩戒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还应就其独立性和胜任能力进行陈述,并接受股东质询。
第二十一条董事在接受聘任前应当确保在任职期间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董事会事务,切实履行董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第二十二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重大事项审议
第二十三条董事应当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文件情况和资料的基上,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表示明确的个人意见。对所议事项有疑问的,应主动调查或者要求提供决策所需的更充足的资料或信息。
第二十四条如无特别原因,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做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
会议。
第二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12 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六条董事审议授权议案时,应当对授权的范围、合理性和风险进行审慎判断。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授权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董事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应当认真分析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风险以及相应的对策。
第二十八条董事审议重大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发生交易的原因,审慎评估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特别关注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方式掩盖关联交易实质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真实意图、对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之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评估值之间的关系等,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第二十九条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对象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时,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方的实际承担能力作出审慎判断。
第三十条董事在审议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议案时,应当关注该项资产形成的过程及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董事在审议资产核销议案时,应当关注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相关责任人处理、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第三十一条董事在审议涉及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以及计提减值准备和核销资产议案时,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利用上述事项调
节各期利润误导投资者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董事在审议重大融资议案时,应当结合公司实际,分析各种融资方式的利弊,合理确定融资方式。
第三十三条董事在审议为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关注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公司是否按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等情形。
第三十四条董事在审议出售或转让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与公司核心竞争能力相关的资产时,应充分关注该事项是否存在损害公司或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并对此发表明确意见。
第三十五条董事在对上述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四条所述重大事项或其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应当对其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是否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发表明确意见。上述意见应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中作出记载。
第三节董事职责与义务
第三十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遵守公开作出的承诺;
(二)促使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三)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
(四)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五)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动;
(八)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九)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十)未经股东大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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