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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明光学: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4-04-29 19:38:24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进行修订,修订前后内容对照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第 1.01 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第 1.01 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和其他有关规定,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制订本章程。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
第 4.11 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 4.11 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二)审议批准第 4.12 条规定的担 (十二)审议批准第 4.12 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保及第 5.21 条规定的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
...... 财务资助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 4.12 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 4.12 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 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 分之二以上通过。
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二以上通过。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 4.26 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第 4.26 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
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第 4.46 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第 4.46 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1/2 以上通过。 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 4.48 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第 4.48 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和清算、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议事规则);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六)股权激励计划;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七)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事项。 (八)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
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九)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
份;
(十)重大资产重组;
(十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
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
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
转让;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前款第七项、第十一项所述提案,除应
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 4.53 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第 4.53 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经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 时,经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
制。 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 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
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 股东意见。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应
票制。 当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公司选举两
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
行。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第 4.54 条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第 4.54 条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前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以让 前披露董事、监事候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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