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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公告时间:2024-04-29 19:02:38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办法
(202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行”)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及本行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董事会负责制定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
办法,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负责办理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以及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具体负责人。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本行监事会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是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统筹、汇总、归档本行内幕信息文件,并根据证券监管规定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本行内幕信息事项及相关知情人的负责机构(以下简称“负责机构”)承担组织填报、汇总所辖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文件职责,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送。
第三条 本行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管理,
负责机构统筹汇总知情人信息,承担建立、维护所辖项目的知情人名单和信息库职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动态更新知情人信息;负责在参与方知悉信息时,确认其身份并通知其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起始时间,提示保密义务,同时将其记入名单、记录入库;负责在项目结束或对外披露后向参与方通知其内幕信息知情人身份失效的时间,并将其更新出库;负责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为所辖项目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后,向董事会办公室报送。
对于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长期掌握多项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实施名单式管理,可在任职期间内每年填报一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由所在机构汇总,并经主要负责人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后报送董事会办公室。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由董事会办公室管理。知情人因岗位调整涉及移入或移出名单的,相关机构应及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配合确认知情人身份并签字,日常应按照有关要求规范自身行为,不得违反禁止规定。
第二章 内幕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本行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本行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主要指符合本办法
第四条所述范畴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类信息:
(一)本行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除日常经营活动外,本行发生重大对外投资行为,
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本行资产总额30%;
(三)本行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除日常担保业务外的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本行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
(四)本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本行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本行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本行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行长发生变
动,董事长或者行长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本行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本行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本行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本行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本行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本行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本行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本行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发生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事项的;
(十三)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本行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行及本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本行5%或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行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三)本行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本行职务或者因与本行业务往来可以获取本行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本行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本行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监管机构规定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及报送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备案和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附件1)等文件。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
第九条 本行负责机构承担组织填报、汇总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等文件职责,并于内幕信息产生及补充完善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且不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向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报送。
第十条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汇总负责机构报送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以及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事项时,根据证券监管规定完成审批程序,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一条 本行依据法律法规向行政管理部门、监管机
构等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内幕信息的,负责机构应按照本办法做好登记工作,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送。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所在单位/部门/机构、职务/岗位、联系电话、与本行的关系、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幕信息的内容及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等。
第五章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本行若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
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本行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2)。

第十四条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
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五条 负责机构应根据本办法要求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督促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并于获悉重大事项及补充完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且不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向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报送。重大事项披露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汇总负责机构报送的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根据证券监管规定完成审批程序,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披露后发生重大变化的,收到负责机构补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后,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
第六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
义务。
第十八条 本行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行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
买卖本行证券、泄露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本行证券。
第二十条 负责机构承担向内幕信息知情人作出保密提
示的职责,必要时应订立保密协议或制订严格保密安排等方式,确保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会对外泄露。
第二十一条 本行依据法律法规向行政管理部门、监管
机构等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内幕信息的,负责机构应以书面形式明确提醒对方保密责任,必要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二条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保存至少10年。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本行各机构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内幕信
息知情人买卖本行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如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应及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本行对其交易行为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办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四条 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出现下
列违规情形的,本行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分;
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本行造成重大损失的,本行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或《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有关信息的;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对外泄露信息的;
(三)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行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行证券的;
(四)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违规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行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
改。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与监管规定冲突时,应遵照现行监
管规定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监管规定及本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的标准,参照《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办法(2012年版)》同时废止。
附件: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附件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简称:中国银行
证券代码:(A股)601988、(H股)3988
本人保证所填报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 所在单位 职务/ 联系电 与本行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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