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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威复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04-28 16:19:12

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相关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含控股和全资子公司,下同)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本制度未规定的,适用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
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
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可能对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 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其他有可能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1. 公司被收购;
2. 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
3.定期报告;
4.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 重大资产重组;
6. 证券发行;
7.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8. 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9. 股份回购;
10.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11.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人员。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4.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 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4.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5.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
6.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7. 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8. 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
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定期报告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不得在任何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四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监管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
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范围内流转。
(二)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之间流转的,由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并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分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本年度公司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查处和整改情况。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
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公司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公司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需在一个工作日内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未及时填报的,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填报;填写不全的,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收集并保存《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
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
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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