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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龙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4-25 20:28:35

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4-38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 号)(下称“《解释第 16 号》”)。
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
2.变更日期
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下称“企业会计准则”)。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颁布的《解释第 16 号》执行。其余未变更或者未到执行日期的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
根据《解释第 16 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单项交易),不适用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在交易发生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对于在首次施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以及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企业应当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解释第 16 号》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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