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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彬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

公告时间:2024-04-25 20:12:57

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四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3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3
第四章 决策程序 ...... 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 5
第六章 附 则 ...... 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
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占二名,委员中至少有一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员。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当独立于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的制定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计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配合
监事会监督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
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报告;
(三)外部审计机构的专项审核及相关审核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核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议案材料呈
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外部审计机构如认为有需要,可要求召开会议。会议召开前 3 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若发生特殊事项需要召开紧急会议的,审计委员会可以豁免通知期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
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 10 年。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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