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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能源:年度募集资金使用鉴证报告

公告时间:2024-04-17 20:00:40

关于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和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苏亚鉴〔2024〕18 号
审计机构: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 址:南京市泰山路 159 号正太中心 A 座 14-16 层
邮 编:210009
传 真:025-83235046
电 话:025-83235002
网 址:www.syjc.com
电子信箱:info@syjc.com
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 特 殊)
普通合伙
苏 亚 鉴〔2024〕18 号
关于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能源公司”)董事会编制的 2023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专项报告)进行了鉴证。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编制专项报告,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是东华能源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守则,并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询问、检查和重新计算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东华能源公司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修订)》的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和使用情况。

本鉴证报告仅供东华能源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东华能源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 南京市 2024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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