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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索普:江苏索普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刘同君)

公告时间:2024-04-15 17:31:34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3 年度述职报告
(刘同君)
2023 年度,本人作为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责,准时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 2023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2021 年 12 月 15 日就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外部董事。2023 年 12
月 8 日召开的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本人出任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并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
(一)独立董事的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兼职等情况。
刘同君:男,1962 年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现任江苏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教授、江苏大学纪检监察学院执行院长,兼任江苏省法学会宪法与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江苏省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镇江市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镇江市法学会经济
法学研究会会长、江苏镇江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2023 年 12 月出任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
经本人自查、公司核查,我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应参加董 现场 是否出现连续
通讯方式 委托出席 缺 席
姓名 事会议的 出席 两次未出席情
参会次数 次数 次数
次数 次数 形
刘同君 8 5 3 0 0 否
(二)独立董事出席股东会会议情况。
姓名 本年度应出席股东大
现场出席次数 通讯方式参会次数
会的次数
刘同君 3 3 0
(三)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姓名 本年度应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 现场出席
通讯方式参会次数
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次数 次数
刘同君 4 4 0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与公司年审事务所—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现场审计负责人、审计委员会以及公司高管,就公司 2023
年度报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沟通。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通过股东大会与投资者就其关注的公司经营及战略发展等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交流。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独立董事在相关高级管理人员陪同下,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考察;在非董事会议时间,通过电话等网络方式与公司的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以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全年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间均达到 15 天。
三、上市公司的配合情况 。
就职以来,公司都按规定发出会议通知和相关材料。公司还安排相关高级管理人员陪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考察。在非董事会议时间,我还通过电话等网络方式与公司的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以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公司各方对我开展工作均给予了积极有效地配合,不存在拒绝、阻碍、隐瞒的情况,保证了我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在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精心组织会议材料,并及时准确传递信息,为独立董事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积极有效地配合了独立董事的工作。
四、报告期重点关注的其他事项。
(一)关联交易情况。报告期内,我关注了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定价体现了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二)报告期,无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况。
(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前,均安排独立董事进行事先审核,特别是独立董事中的财务专业人员充分发挥专业能力,对相关事项与公司财务人员、审计人员、公司高管人员进行沟通。
(四)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2023 年 12 月,我作为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与审计委员
会以及公司高管同年审会计师就 2023 年度审计工作的审计范围、重要时间节点、人员安排、审计重点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
(五)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十届一次董事会对聘任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了提名委员会专业审查意见。
(六)报告期无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七)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十届一次董事会对聘任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了提名委员会专业审查意见。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根据有关规定和 2023 年生产、经营、发展和管理目标完成情况,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 2023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兑现方案。独立董事认为 2023 年度公司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公平、合理,符合公司有关薪酬政策及考核标准,未有违反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情况发生。

公司不存在股权激励事项以及董事、高管人员的持股计划等事项。
(九)其他。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的对外担保、募集资金管理、关联方资金占用、信息披露、利润分配、委托理财等事项重点关注,未发行违规行为。
在履职过程中,对公司的法规培训、劳动纠纷预防与处理、知识产权、资产交易的法律问题、合同管理等具体事务提出了意见与建议。
五、总体评价及建议 。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开展各项工作,发挥了独立董事应有作用。我将继续保持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的良好沟通,促进公司更加规范治理及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刘同君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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