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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钢股份:4-鞍钢股份关于2024年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3-28 22:03:12

证券代码:000898 证券简称:鞍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5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衍生品交易概述
为规避现货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确保公司稳健发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2024年,公司继续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套期保值业务)。
2024年3月28日,公司第九届第二十七次董事会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套期保值业务额度的议案》。
该业务不属于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计划2024年度进行套期保值的最高保证金为人民币7亿元,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28%。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事项获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衍生品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1. 交易目的
公司商品类金融衍生品交易均为针对实际经营中的成本锁定、利润锁定、价格发现或库存套保,规避相应原材料或产成品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生产所需的原材料:铁矿石、动力煤、焦煤、焦炭、有色、合金
等以及产成品:热轧卷板、螺纹钢等,这些商品的价格走势与对应的期货品种价格走势具有高度相关性。同时,上述商品价格波动显著,而商品价格的大幅波动对公司的稳健经营带来了一定的压力。在公司资金可有效支撑及谨慎控制规模的前提下,套期保值业务可以为公司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风险控制手段和贸易流转通道,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推动经营活动的稳步发展。
2. 交易金额
依据公司生产经营计划,在采购和销售指标的90%范围内,开展期货业务。根据最高持仓量确定最高保证金,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年度最高保证金为7亿元。考虑到期货市场杠杆率及金融风险,资金使用规模控制在40%以内。任一时点的交易规模不超过董事会审议额度,并结合自身资金状况,审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交易保证金、持有合约价值控制在合理范围。
3. 交易方式
公司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等合法交易所进行场内期货交易业务,无场外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交易品种主要有铁矿石、动力煤、焦煤、焦炭、螺纹钢、热轧卷板、有色、合金等产品。2024年度各品种的套期保值量为:钢材不超过100万吨,铁矿石不超过500万吨,焦煤、焦炭和动力煤合计不超过460万吨,有色金属不超过2.28万吨,铁合金不超过7.8万吨。
4. 交易期限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
5. 资金来源
公司用于开展期货交易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募集资金和银
行信贷资金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情况。
三、内部控制与管理
1. 管理制度与监督
公司制订了《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
公司设立了期货交易监督部门,对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与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负责对《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2. 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
风险分析:因期货交易所交易制度设计完善、涉及的期货合约成交活跃、保证金监管严密,所以公司面临的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及信用和资金风险较小。鉴于期货的金融属性,交易合约价格走势可能存在阶段性的与基本面的反向偏离,导致不利基差(期现价差)的发生而面临一定的基差风险,但从一般规律来看,期货合约价格与现货价格变动趋势总体上趋于一致,因此基差风险属可控范围。
控制措施:
(1)公司为规范套期保值的交易行为,加强对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管理,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基础上,出台了《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原则、条件、交易的实施,资金管理、头寸管理等以及相应的审批流程和权限进行了详细规定;
(2)公司成立期货领导小组与期货交易部,按《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对公司的套期保值策略、套期保值方案、交易管理进行决策与交易;
(3)具体操作上,交易指令严格审批,交易资金严密监管,指令下达与交易下单分离,持仓情况透明化,动态风险预警报告等,均符合内控管
理的要求。公司坚决禁止投机交易。
3. 套期保值业务风险管理策略说明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各业务单元自营现货保值、避险的运作,严禁以投机为目的而进行的任何交易行为,套期保值头寸控制在现货库存合理比例以内。针对现货库存适时在期货市场进行卖出或买入套保。在制定套期保值计划同时制定资金调拨计划,防止由于资金问题造成持仓过大导致保证金不足被强行平仓的风险。《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根据期现结合的亏损情况设定止损目标,将损失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防止由于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时造成严重损失。
四、交易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期货交易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在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中反映。公司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暂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
五、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本次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2.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
3.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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