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泰科技: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公告时间:2025-12-02 16:49:36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 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审计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以及合规风险管理,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及职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 2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但该委员必须是独立董事。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经董事会批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可以进行调整。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筹备、组织等日常事宜由战略发展部负责协调,合规部、计划财务部负责协助委员会具体履行工作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核及监督涉及财务信息及披露的如下事项,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4、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二)履行监督及评估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职责: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合规风控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协调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3、指导和监督内部控制有效实施,审阅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向董事会报告内控有效性情况。
(三)其它监督职责和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6、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四)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委员会工作的前期准备,提供以下书面材料,以供决策: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公司对外披露相关信息情况;
(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执行情况;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提供相关报告。审计委员会对其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报告内容包括: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 5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并签名确认;在委员充分了解会议资料的情况下,会议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表决后需委员签名确认。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的姓名;
(二)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代理人)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包括赞成、反对、弃权的票数)。
会议记录、会议的资料等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证券部保存,保存时间为 3 年。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