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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泰科技: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2-02 16:49:40

证券代码:000969 证券简称:安泰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2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文件并结合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 见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原文 修订内容
1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全面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贯彻落实“两个以一贯之”重要要求,坚持和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国共产党章程》和其它有关规定,制订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本章程,本章程需经公司 2024 年第一次 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它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2 第二条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第二条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规
它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国家经贸委国企改【1998】54 号 公司经国家经贸委国企改【1998】54 号文
文批准,由钢铁研究总院等六家发起人 批准,由钢铁研究总院等六家发起人共同发起
共同发起设立;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 设立;公司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7153487。 911100006337153487。
3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
事长由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须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4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5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自主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享有民事权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担责任。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6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件,对公司、股东、党委成员、董事、高级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7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 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和本章程规
等。 定的其他人员。
8 第十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
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
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
任。
9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相同价额。
10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份提供财务资助。
11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允许可转换公司
(五)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允许可转 债券的持有人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时规定
换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按照可转换公司债 的条件和转股程序,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成
券发行时规定的条件和转股程序,将可 公司股份,由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成公司股份
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成公司股份,由可转 而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的事项,按照股东会通
换公司债券转换成公司股份而导致的公 过的决议办理;
司股本变更的事项,按照股东大会通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
的决议办理; 定的其它方式。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它方式。
12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八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方式。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进行。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13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得股利和其它形式的利益分配; 它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出建议或者质询;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财务会计报告,连续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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