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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安医疗: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制度(2025年11月)

公告时间:2025-11-28 22:42:10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运营稳定,保障股东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
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辞任,应根据公司相关离职管理规定
提前通知董事会,辞任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或者任期届满不再连任的,应当按照公
司相关离职管理制度妥善做好工作交接或者依规接受离任审计,向董事会办妥 所有移交手续,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 印章、未完成工作事项等。对正在处理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七条 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公司应全面梳理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业绩承诺、股份锁定承 诺、解决同业竞争承诺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对其在任职期间作出的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
仍需继续履行。公司应对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若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公司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责追偿。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或离职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仍然有效。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 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如后续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存在违法违规、损害公 司利益等行为,公司仍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应当基于诚信原则完成涉及公司的未
尽事宜,履行与公司约定的不竞争义务。如涉及法律纠纷、业务遗留问题等,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妥善处理。公司可视情况要求离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相关协议,明确责任义务。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第十一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 A 股股份;
(二)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
的公司 A 股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 A 股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
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三)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
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离职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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