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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菱科思: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时间:2025-11-21 19:28:18

证券代码:301191 证券简称:菲菱科思 公告编号:2025-074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
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为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菲菱科思”)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以及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的转增股份,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户数 1 户,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龙发先生。该部分股份限售期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之日起至 2025 年 11 月 25 日(公司股票自上市起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
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 72.00 元/股,依据股东承诺延长股份限售期 6 个月)。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22,242,09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 32.0759%。其中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 5,560,52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 8.0190%;继续锁定的股份数量为 16,681,56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 24.0569%。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5 年 11 月 26 日(星期三)。
(说明:本公告中股份数量在尾数上若有差异,或出现百分比数值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97 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3,340,000 股,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40,00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53,340,000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13,340,000 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1%;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40,000,000 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74.99%。
(二)上市后公司股本变动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69,342,000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46,637,86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67.26%,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22,704,1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32.74%。
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其中公司以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53,340,000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3 股,
合计转增 16,002,000 股,转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53,340,000 股增加至
69,342,000 股。公司已于 2023 年 6 月 16 日完成上述权益分配方案相关事项的实
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8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披露的《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31)。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未发生其他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事项。
(三)本次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以及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的转增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龙发先生,其股份限售期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至2025年11月25日(公司股票自上市起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价格 72.00 元/股,依据股东承诺延长股份限售期 6 个月)。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合计 22,242,09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32.0759%。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 5,560,52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
例约为 8.0190%,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起上市流通;继续锁定的股份数量为
16,681,56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 24.0569%。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 1 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龙发先生。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各项承诺
1、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龙发先生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
(2)本人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3)本人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份,第一年本人累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本人持股数量的 10%,两年内本人累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本人持股数量的 20%,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

(4)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将向公司申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
(5)本人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本承诺出具之日后,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承诺将按照最新规定或要求执行。
(6)本人如未能履行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减持意向及价格的承诺,本人将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如未来相关监管规则发生变化需修订本承诺函的,则修订后的承诺函内容亦应满足届时监管规则的要求。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上述承诺。”
2、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若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的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导致前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启动有关措施稳定股价。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龙发先生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 1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增持股份计划的 5 个交易日后,本人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其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单次增持公司股份的金额不低于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税后)的 50%与其上一年度获得的公司分红金额(税后)的 20%之中的高者;
(2)同一年度内累计增持公司股份的金额不超过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税后)与其上一年度获得的公司分红金额(税后)的 50%之中的高者。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若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本人未履行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的,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及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龙发先生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本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当公司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
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人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
本人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公司披露其买入计划后 5 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计划。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单次增持公司股份的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从公司处领取薪酬总和(税后)的 20%;
(2)同一年度内累计增持公司股份的金额应不超过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薪酬总和(税后)的 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若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本人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及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3、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承诺
公司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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