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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软件: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1-21 19:25:09

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公司董事会议事程序,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水平,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接受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尊重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或建议。
第四条 董事应当诚实守信地履行职责:
(一)忠诚于公司和股东利益,在职权范围内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行使权力,严格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二)勤勉尽责,以作为董事理应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验积极努力地履行职责,督促公司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尽力保护公司及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权益。
第二章 董事的选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名单由本届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会决议。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如对董事候选人名单有异议,有权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新的提案,由召集人提交股东会审议。

独立董事的提名适用《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在30%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的独立董事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
第八条 公司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增加或减少董事会成员。但董事会成员的任何变动,包括增加或减少董事会人数、罢免或补选董事均应由股东会依据《公司章程》作出决议。
第九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独立董事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十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三条 任期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董事行为规范
第一节 受聘

第十五条 董事在股东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出席股东会并就其是否存在下列情形向股东会报告:
(一)《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未满两年;
(四)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处罚和惩戒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还应就其独立性和胜任能力进行陈述,并接受股东质询。
第十六条 董事在接受聘任前应当确保在任职期间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董事会事务,切实履行董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第十七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重大事项审议
第十八条 董事应当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文件情况和资料的基础上,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表示明确的个人意见。对所议事项有疑问的,应主动调查或者要求提供决策所需的更充足的资料或信息。
第十九条 如无特别原因,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做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12 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董事审议授权议案时,应当对授权的范围、合理性和风险进行审慎判断。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授权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董事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应当认真分析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风险以及相应的对策。
第二十三条 董事审议重大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发生交易的原因,审慎评估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特别关注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方式掩盖关联交易实质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真实意图、对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之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评估值之间的关系等,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第二十四条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对象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时,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方的实际承担能力作出审慎判断。
第二十五条 董事在审议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议案时,应当关注该项资产形成的过程及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董事在审议资产核销议案时,应当关注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相关责任人处理、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第二十六条 董事在审议涉及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以及计提减值准备和核销资产议案时,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利用上述事项调节各期利润误导投资者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董事在审议重大融资议案时,应当结合公司实际,分析各种融资方式的利弊,合理确定融资方式。
第二十八条 董事在审议为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关注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公司是否按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等情形。
第二十九条 董事在审议出售或转让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与公司核心竞争能力相关的资产时,应充分关注该事项是否存在损害公司
或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并对此发表明确意见。
第三十条 董事在对上述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九条所述重大事项或其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应当对其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是否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发表明确意见。上述意见应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中作出记载。
第三节 董事职责与义务
第三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遵守公开作出的承诺;
(二)促使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三)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
(四)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五)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七)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八)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九)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十)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十一)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十二)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十三)违反《公司章程》或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股东、公司的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四)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董事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一)根据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二)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三)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五)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六)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七)接受审计委员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三十三条 董事应当履行下列诚信勤勉义务:
(一)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确不能亲自出席的,董事应当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所持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
(二)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传媒有关公司的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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