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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士达: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1-20 19:43:40

证券代码:002518 证券简称:科士达 公告编号:2025-046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20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最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章程》中涉及监事会、监事内容及根据最新规则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因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款较多,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对照表详见附件。
公司董事会同意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公司章程》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相关事宜,授权期限自相关议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相关登记办理完毕之日止。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
议 。 本 次 修 订 后 的 《 公 司 章 程 》 全 文 同 日 披 露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
二、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各项内部公司治理制度进行了梳理,拟修订部分治理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序 制度名称 备注 是否需要股
号 东会审议
1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是
4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修订 是
5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修订 是
6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修订 是
7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8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9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0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1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修订 否
12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4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修订 否
15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6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7 《反贪腐与举报投诉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8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9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修订 否
20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1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 否
22 《内部审计制度》 修订 否
23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4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修订 否
25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修订 否
26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7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8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9 《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内控管理制度》 修订 否

30 《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 否
31 《子公司管理制度》 修订 否
32 《总经理工作细则》 修订 否
上述第1-6项制度的修订事项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7-32项制度的修订事项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相应制度全文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如条款不涉及实质性修订,仅条款编号变化、援引条款序号调整、标点符号及格式调整、“股东大会”替换为“股东会”描述等,未在表格中对照列示,其余修订情况如下:
原章程条款 修改后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第二条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董事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董
会秘书。 事会秘书。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或贷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法律、法规另有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
规定的除外。 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可以根据本章程或股东会的授
董事会可以根据本章程或股东大会的 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授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 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份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 当经股东会决议。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 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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