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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士达: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内控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公告时间:2025-11-20 19:44:15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内控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通过与金融机构签订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到期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再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从而锁定结售汇成本,以规避因外币汇率出现较大波动时而带来的风险。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下属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下属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下属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得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资和套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
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
谨慎预测,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年度计划总额。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下属子公司名义设立
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
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办理相关审批程序后方
可进行。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须经董事会审批;
(二)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三)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金额未达董事会审议标准时,由董事长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远期结售汇交易履
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远期结售汇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原则上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远期结售汇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
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四条 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不具有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最后审批权,
所有的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上报公司业务小组。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小组为日常执行机构,行使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职责。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小组成员包括: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审计部负责人、参与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小组的职责为:
(一)公司运营部门(包括销售、采购)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进行外币收付款预测,并将预测结果定期报财务部。
(二)公司财务部是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计划编制、资金筹集、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联系。
(三)公司审计部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审计监督。
(四)公司证券部负责履行交易事项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财务部:是远期外汇交易经办部门,负责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工作。财务负责人为责任人。
(二)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审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八条 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负责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根据采购、销售提出的外币资金预测,提出开展或中止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并提交财务负责人审议。
(二)财务负责人负责审议业务小组提交的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并评估风险。
(三)在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制定后,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小组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对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判断,对拟进行的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就相关事项向有
关金融机构询价,制订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公司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四)业务小组将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报送公司,按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履行审批流程。
(五)业务小组根据审批通过后的交易方案,对各金融机构进行严格的询价和比价后,选定交易的金融机构,并拟定交易安排(含交易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期限等内容)。
(六)金融机构根据公司提交的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申请书,确定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七)业务小组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并在每笔人民币交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八)财务部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成交通知书后,应对每笔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若出现异常,由会计核算人员核查原因,财务负责人应向总经理汇报。
(九)财务负责人应每季度将发生的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盈亏情况及时通知总经理。对于已发生的损失,须立即书面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以确定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公司审计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地对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盈亏情况进行审计,稽核交易及信息披露是否根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并将审计结果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九条 参与公司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条 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全部业务流程的操作,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应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采取以下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
(一)防范资金风险,做好流动资金安排:保证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预计占用资金在公司年度的总授信额度内循环使用,并预测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到账期的金额和可能偿付的外汇准备数量。
(二)预测汇率变动风险:根据公司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交易方案预测在汇率出现变动后的盈亏风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财务负责人。
(三)做好外币支付与回款预测与落实,防止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延期交割。
第二十三条 在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业务小组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业务小组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小组,由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小组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
第二十四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的,财务部应保证按照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小组要求实施具体操作,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并抄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负责人及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小组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当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对外披露。
第二十七条 对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 10 年。对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协议、
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 15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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