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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崧股份: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公告时间:2025-11-12 19:44:27

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维护公司治理结构稳定、有序,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以及职工董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离任手续。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制度所规定董事离职包含情形: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连选连任的;
(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主动辞职的;
(三)公司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解任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以及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存在,说明相关保障措施)、辞职事项对公司影响等情况。
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五条 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董事会将在 2 个交
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六条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务: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职工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构成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自动离职。
第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出现法律法规及深圳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深圳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
入出席人数。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不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或者不符合独立董事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二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
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确认书等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 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项的性质、对公司的重要程度、对公司的影响时间、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九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财产保全相关费用)等。
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参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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