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气:上海电气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0-30 21:10:25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更好发挥内部审计监督在公司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推动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公司章程》《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 11 号)》《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下属控股和实际控制单位。集团下属上市公司、金融企业等有其他外部规定或章程约定等按照要求单独设置内部审计的单位,按照本制度要求制定本地化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集团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集团及下属各企业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企业完善治理、提升价值、实现目标。
第二章 内部审计领导体制
第四条 集团建立健全党委、董事会直接领导下的内部审计
领导体制。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分管集团内部审计工作,是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集团建立总审计师机制,协助集团党委、董事会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集团党委全面领导内部审计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召
开会议听取报告、研究内部审计重大事项,加强对内部审计领域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
第六条 集团董事会负责决定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批准内
部审计重要管理制度、中长期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审议集团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并考核、评价内部审计工作,督促管理层保障内部审计履行职责所必要的权限、人员配置及工作经费。
第七条 集团董事会下设审核委员会,负责监督和评估内部
审计工作,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审阅集团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及督促计划的实施,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运作,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并提出建议,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等。
第八条 集团管理层应保障内部审计机构独立履行所必要
的权限,提供内部审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资源,积极配合内部审计监督,落实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相关建议的整改。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 集团总部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集团及下属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集团下属上市公司、金融企业等有其他外部规定或章程约定等按照要求单独设置本单位内部审计机构。
第十条 集团总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集团内部审计的组织体系建设和制度规范体系建设,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集团规章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董事会负责,并接受董事会审核委员会的
专业指导。
第十一条 各级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所需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实践经验,并通过后续教育和职业实践等途径,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术方法和审计实务的发展变化,保持和提高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有利益关系的审计项目,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做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不做误导性陈述。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和人力资源计划
编制经费预算,所属单位应当将履行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除涉密事项外,可
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
第四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托开展对企业领导人员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二)组织开展对企业内部控制工作有效性评价;
(三)组织开展对企业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包括但不限于对经营绩效、财务收支、资金管理、境外资产、资产质量等;
(四)组织开展对重要经济行为的审计监督,包括但不限于
对企业重大决策、重大投资与建设、重大资金筹集与运用、重大改制重组与股权转让、重大资产处置、重大交易业务等;
(五)组织开展对高风险领域的审计监督,包括但不限于新产业新业务、投融资活动、债务及资信风险等;
(六)负责跟踪检查集团及所属企业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必要时组织开展后续审计;
(七)协调配合审计机关、市国资委及其他外部监管机构等实施的审计工作;
(八)完成本单位党委、董事会及管理层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享有以下
权限:
(一)参加或列席单位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的会议;
(二)审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审查计算机软件、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实施必要的测试等;
(三)就审计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书面或口头调查、询问,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四)及时报告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并进行持续跟踪;及时移送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和违规违纪问题;
(五)经授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及与经济活动有关资料暂予封存,并及时向管理层或董事长报告;
(六)提出改进经营管理、处理相关违规行为及追究涉及人员责任、表彰或奖励相关单位与个人的建议;
(七)对下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与考核评价,有权提出对下属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任免建议等;
(八)内部审计机构依照本规定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和集团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拖延,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其进行打击报复。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集团战略发展规划,拟定内部审计工作中长期规划;结合管理需要、风险评估和审计资源,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对内部审计工作作出合理安排,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和时间安排,在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制定项目审计方案,确定审计团队,明确审计范围、内容和方式。
第十九条 实施审计时,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现场送达。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对所获得的相关证据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判断并相互验证,评估各种证据的重要性、可靠性及与审计事项的相关性,依据有关证据对具体的审计事项作出审计结论与建议并形成工作底稿。
第二十一条 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内部审计人员应与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听取被审计单位及有关
人员的说明、解释和意见,确保审计结论准确、公正、客观。
第二十二条 审计现场工作结束后,内部审计应及时拟定审计报告初稿,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对被审计单位反馈的书面意见经核定后可维持原报告或作必要的修改。审计报告经审核批准后下达被审计单位,并同时下达审计整改通知书。内部审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及效果开展后续审计。
第二十三条 审计发现案件线索、违规违纪等问题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将问题情况通报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应按照审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异议处理、审计报告、审计整改等相关资料进行分类处理、立卷、归档。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保持与党委、董事会、管理层
的沟通汇报,及时报告和反映审计工作的问题、审计结果、审计建议,确保审计结果得以充分利用。按照上级及外部监管部门要求,配合做好相关报告和备案工作。
第六章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建立健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包括审计计划质量控制、审前准备质量控制、审计实施质量控制、审计报告质量控制、审计整改质量控制、社会中介机构质量控制等环节,通过分级复核、业务规范、专项督导、质量评估等方式,确保审计质量。
第二十七条 集团加强信息技术在审计工作中的运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管理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系统规范审计工作流程,
挖掘数据应用价值,提升内部审计管理水平和审计效率。
第二十八条 集团总部内部审计机构定期对下属企业内部审
计工作质量开展检查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推进集团审计质量提升。
第七章 审计整改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九条 集团建立审计整改责任机制,被审计单位对问题整改落实负有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应及时整改到位。集团各部门对职责内相关问题负有整改主管责任,内部审计机构承担监督检查责任。
第三十条 集团强化审计监督结果运用,把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风险管理、法律合规、责任追究等职能条线贯通协作,建立信息共享与监督协作机制,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及违规线索、风险事件及内控缺陷等及时移交转办。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存在下列情形的,应责令单位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改正,并追究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性质严重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存在下列情形的,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所在单位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集团董事会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内部审计管理》(2022 年 5 月版)废止。如有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相抵触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