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王科技:汉王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规定(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29 20:36:31
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
等):
(一)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2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 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
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八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计算可转让股份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变化时,本年度可转让股票数量相应变更,具体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数据为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证券登记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在法律法规、深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或者存在其他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份,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股东在获得具有限制转让期限的股份前,存在尚未了结的公司股份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认购或者申购 ETF 等导致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询价转让、配售等方式减持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应当遵守深交所关于减持方式、程序、价格、比例及后续转让事项的规定。
第四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 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的股票买卖: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
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5 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股票的,需严格
遵循证监会、深交所关于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则执行。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二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 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 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 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 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 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书面告知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前款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因司法强制执行或者股票质押、融资融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违约处置等减持股份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将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处置其所持股份相关通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公告,不适用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